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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勤进村“村霸”寻衅滋事,隆回八旬退伍兵九问

时间:2021-01-08 23:13 | 来源:网络整理 | 编辑:成人网页游戏

小编导读:我是隆回县桃洪镇石门便民办勤进村(原银杏村)的村民黄孝卿,虚岁79,1965年入伍,1966年入党,党龄52年。参加过抗美援越及中苏对抗,在部队期间荣立三等功一次。 现将徐善君、罗迎红夫妇纠集其表兄罗佩永、罗佩

我是隆回县桃洪镇石门便民办勤进村(原银杏村)的村民黄孝卿,虚岁79,1965年入伍,1966年入党,党龄52年。参加过抗美援越及中苏对抗,在部队期间荣立三等功一次。

现将徐善君、罗迎红夫妇纠集其表兄罗佩永、罗佩金等家族村霸故意采取堵门阻路、殴打辱骂、死亡威胁、砸墙砸窗、浇粪撒灰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凌黄孝卿、罗腾娥两位年近八旬的老人,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的恶劣事件反应给大家,并真切的希望得到党和政府、公安司法机关的关切和帮助,解决老人的实际问题,恢复村民正常的生活秩序,以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

一、村霸违法犯罪事实及法律依据:

自今年4月至今,隆回县勤进村村霸徐善君、罗迎红等为首的黑恶势力数十多次对我们夫妇进行无情欺凌:

1、三次以上巨石堵院门,限制年近八十的两位老人的人身自由一百多天,粮食生活用品需要亲友帮忙递进,严重影响老人生活;

2、殴打老人两次,致老人轻微伤,医药费无人赔、凶手无人处理;

3、采用电钻、大铁锤、锄头等工具砸墙、砸窗5次以上;

4、以“杀人”“放火”“挖屋”等语言恐吓、威胁老人5次以上;

5、连续13天播放高音喇叭辱骂、威胁老人及全家;

6、使用除草剂等剧毒农药施喷老人的蔬菜,对老人的生命构成危害;

7、射毁老人电动小车玻璃;

8、毁篱笆倒渣土破坏生产5次、强占宅基地、承包地;

9、向老人身体泼大便、撒石灰;

10、巨石堵塞村道701天,多次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无人敢索赔,投诉无人管;

11、两次自造伤情,企图栽赃陷害老人……

【图片及视频、音频证据】请见百度网盘:https://pan.baidu.com/s/1ZZEJ9XGojUZTHdzxxf0yQw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六条规定,该黑恶势力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任意损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举报人生活生产的,应当认定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二)该黑恶势力团伙采取巨石堵门等手段,限制老人及幼儿人身自由100余天,应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三)该黑恶势力团伙采用电钻、大铁锤、锄头等工具砸墙、砸窗五次以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应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量刑;

(四)该黑恶势力团伙运巨石堵塞村道701天,多次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量刑。

(五)该黑恶势力团伙当众向老人身体浇泼大便,应按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定罪量刑;

(六)该黑恶势力团伙两次自造伤情,并进行法医鉴定,栽赃陷害老人,应按《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定罪量刑;

二、无法想得通的九个问题

(一)隆回县公安局为什么不正面回应本文列举的村霸寻衅滋事等11宗罪的犯罪事实?这11宗罪有图文、视频、录音证据支持,村霸自己承认、办案民警认可、公安局认可,但为什么立案?为什么不处罚?

(二)“邻里纠纷”、“通行权”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吗?为什么隆回县公安局不按法律及程序办案?

徐善君等村霸恶行,完全符合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三、六条规定,该黑恶势力多次拦截、辱骂、恐吓、殴打、任意损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举报人生活生产的,应当认定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明显构成刑事立案,受害人多次请求甚至跪求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因邻里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隆回县公安局以“邻里纠纷”为由不刑事立案,违反法律规定;不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违反程序规定。

“通行权”应由徐善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应采用暴力,更不应由国家机关来主张!

(三)隆回县公安局真的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吗?

今年8月13日前,徐善君等二十多次严重影响老人及其他村民生产生活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什么没有受到任何处理?这是依哪家法律呢?

813案,白雪梅是在我们合法权益反复受到侵害,二十多次报警求助无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进行的唯一的自卫。县公安局以“砸门、泼小便”为由拘留白雪梅七天!而对村霸罗迎红仅以“砸窗、泼大便”拘留七天。为什么选择性忽略了徐善君、罗迎红向老人撒石灰在先、砸窗户在先、向老人身体浇淋大便在先的事实,砖块击伤罗腾娥致轻微伤的事实、徐善君自伤诬陷的事实?

村霸们几十次违法犯罪不处理,我唯一的一次自卫就拘留。这是典型的“只许村霸犯罪,不许百姓自卫”的强盗逻辑!这又是依哪家法律呢?

(四)党中央、国务院在今年多次就“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布了政策,把重点放在对村霸、乡霸、宗族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打击上。党中央规定属于“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倚强凌弱、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请马上举报……请问徐善君等11宗罪为什么不属于“村霸”行为?为什么不属于“涉黑涉恶”?是隆回黑恶势力或村霸的标准比其他地方高吗?

(五)我们认为村霸寻衅滋事的恶行触犯了《刑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明确,且此类刑事案件为公诉案件无法自诉。但隆回县公安局不就法律事实、法律后果、法律依据、法律程序正面答复上述疑问,而以“邻里纠纷”、“通行权”及“把公诉案件要求受害人自诉”来王顾左右而言他,这是不是“耍流氓”?

(六)石门便民办及石门派出所每一次“调解”,为什么置村霸违法犯罪的事实于不顾,置八旬老人生产生活被严重影响于不顾,一味强调为村霸“让路”,这是公平公正的“调解”吗?这种调解能够做为他们不作为、乱作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理由吗?

(七)我们一百多次向公安机关、石门便民办等寻求帮助,但相关人员无视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视尊老爱幼的传统道德,肆无忌惮地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请问这些保护伞及冷漠对待八旬老遭受欺凌的相关人员,如果村霸这样对他们的父母,他们会怎么办?请问这是“德治”吗?

(八)石门便民办少数领导干部、公安干警徇私枉法,是非不分、肆无忌惮地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难道党纪国法就没有办法奈何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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